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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四川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本文目录一览:

  • 1、四川资阳: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 2、四川出台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
  • 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4、四川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 5、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资阳: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据四川省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6月6日,资阳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实行公积金家庭代际间互助。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缴存职工与父母或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职工占该共同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限制。

资阳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文件显示,该市将取消住房按揭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将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加大支持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力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房地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降低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标准减按50%收取。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由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之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与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适时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对于房屋首次登记时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锁定同等价值房源并承诺承担共有部分应分摊维修费用后,即可办理首次登记。

优化预售办理条件。降低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单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楼层总数(含地下层数)四分之一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合理调整房屋征收政策。对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异地安置激励措施,引导实施异地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对尚未开工安置房项目,结合项目实际和群众意愿,对具备改签条件的,进行优化调整和置换改签。

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治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巡查执法力度,重点打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违法违规建设及“房闹”“渠道公司”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建立公益性商品房交易展示平台。 *** 主导,突出公益属性,搭建集线上展示、线上选房、自主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商品房交易展示平台,促进住房消费。

四川出台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

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四川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

据了解,近年来,四川省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从总体看,目前大多数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质量良好,但也有少数工程存在建设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通知主要从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质量过程管控、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阐述。

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通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查以及具体建设环节的监管责任。

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存在的诸如屋面墙面渗水,砌体混合砂浆抹灰面层空鼓、开裂,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问题,通知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针对质量通病问题提出了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加强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质量通病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水平。

在构建长效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监管环节、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上提出加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求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并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通知提出,要采取 *** 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维修养护等管理服务,并指导业主用好用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 各级人民 *** 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第九条 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入住率达到50%的。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 *** 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四川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官网发布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更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文件对四川省各市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更低比例以及贷款最长年限都进行了规定。《方案》提出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更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更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第2套住房更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第2套房更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2套房更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更低首付款比例为50%。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方案》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施。在《方案》发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款缴纳有效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 *** 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 *** 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 *** 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第六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省人民 *** 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第七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售条件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四)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第三章 出售程序第十条 市(县)人民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

(五)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售房条件进行审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在该申请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复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位和个人可对该房屋上市出售提出异议;该房屋原产权单位可提出同等条件下保留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核和公告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该房屋上市出售的书面答复。准予出售的,应通知保留优先购买权的原产权单位参与交易。

四川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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